原告朱冠訴被告武漢市宇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宇狐科技公司)軟件技術開發合同糾紛一案,原告請求判令:一、解除原、被告簽訂的《游戲軟件-銷售協議》及定金協議;二、被告返還原告開發投資費8萬元、碼支付費1,388元、阿里云費2,291.25元、蘋果簽名費1,600元,共計85,279.25元;三、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,650.5元(含住宿費、火車票);四、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。
原告的事實和理由如下:原告通過百度聯系被告實地考察后,于2018年8月31日,與被告簽訂“游戲軟件-銷售協議”及定金協議各一份。協議約定:原告委托被告開發“宇狐榮耀混合版”等八款網絡游戲軟件。當日,原告按照合同約定,向被告交付6.1萬元。2018年9月11日付款1.9萬元尾款。被告通過郵件方式交付游戲。通過下載游戲,第一次登錄游戲平臺,可以登錄,但游戲問題太多,出現閃退、掉線等各種問題。雙方及時溝通處理,但問題一直都存在。后來,游戲房間都無法進入,甚至游戲都無法下載。2018年11月15日,原告找到被告溝通此事,被告答復保證在11月底游戲能夠正常運行,否則退款。到12月6日,原告再次來到公司,要求被告處理其游戲軟件技術問題。被告客服人員表示其游戲問題無法處理,同意退款。但被告作出退款承諾后都一直不履行退款承諾。原告多次往返上海-武漢,被告毫無誠意,致使協議無法達成一致。原告只能起訴,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原告請求判如所請。
被告答辯已經依約向原告履行了交付義務,且經原告在各種環境下都可以使用、運行。案涉游戲由原告自己獨立經營,自負盈虧,自主管理游戲平臺,責任應由原告自行獨立承擔;2、涉案游戲產品在后期運營過程中正常使用,既需依賴于該產品本身無缺陷,也依賴于各方面的軟硬件配套條件,運行中閃退、卡頓、房間無法進入、無法下載等問題都不是游戲軟件開發中的技術問題,不能歸責于被告;3、原告已經付清游戲研發服務費用,被告也交付游戲產品,被告的合同義務均已履行,不存在合同解除約定情形和法定情形;4、原告所訴8萬元開發投資實際不是開發費用,原告不能也不會開發游戲平臺,只是運營、使用游戲平臺,系其正常商業經營活動,與被告無關。碼支付費1,388元由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,并非被告收取,與被告無關,該筆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。阿里云費由阿里云平臺收取,被告并未收取該筆費用,該筆費用是原告應擔自行承擔的費用,與被告無關。蘋果簽名費用由蘋果公司收取,與被告無關。差旅費用等系原告應該承擔的費用,與被告無關;5、原告所訴既無事實依據,也無法律依據,浪費司法資源,不應得到法院支持。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19年7月一審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合同款8萬元,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929.75元。
看來,出資8萬多元就想委托軟件公司開發出一款好用的游戲軟件,并非容易的事。有時甚至還會發生糾紛。